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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支付73.79万元为父亲购买一块积家腕表后,仅使用了4个月,手表的表盘就起雾了。女子向专卖店讨要说法后,工作人员先是质疑使用不当、后又说雾气自然消失了。但事后又说是保养后才消失的。女子要求换货时,又被以仅此一块为由拒绝。 (来源:新民帮帮忙) 崔女士是个成功人士,且还非常孝顺。几个月前,崔女士来到世界名表积家的精品店,购买了一块价值73.79万元的男士腕表,送给父亲崔大爷佩戴。 可谁曾想,手表才戴了4个月,就出现了水汽严重凝结,导致看不清时间的情况。这么贵重的手表,前后不到4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崔女士肯定不能接受,于是拿着发票和手表来到门店讨要说法。 据了解,这是一块超薄大师系列陀飞轮月相自动上链男士腕表,工作人员称上海仅此一块,无法换货并质疑是手表使用不当,才会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 崔女士立马反驳称,这块手表从来没有离开过上海,不可能出现温差过大等情况,并坚持认为这是防水功能质量问题所导致的。 双方各执己见后,崔女士同意只检测不维修。可检测报告中有一必选项:全面拆卸腕表;机芯清洗,重新组装,润滑和校调机芯;安装表盘、指针,并将机芯装入表壳内;最终质量控制。 也就是说,即便崔女士只同意检测不维修,但同意检测就必须全面拆卸腕表,且门店还可以机芯清洗,重新组装。所以实际上还是等于维修了手表。 事后工作人员的说法是“雾气是自然消失的”。崔女士不认可这个说法,且售后工作人员证实了崔女士的质疑,并非“自然消失”,是通过全面保养清除的。 换句话说,手表是经维修后才恢复正常的。崔女士表示,近74万买回来的手表才4个月就出现这种情况,她无法接受,因此,要求专卖店必须给个说法。 可工作人员却说,这块款手表是2021年12月出厂、经过包括密封性、防水性、走时、防磁等一系列项目1000小时的严格测试,手表性能毫无问题,且戴着手表吃火锅时温差太大,也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 网友们表示:“果然奢侈品从来不坑穷人”、“第一次听说吃火锅时不能戴手表,否则表面会出现冷凝”、我儿子100块不到的手表,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那么从法律上讲,崔女士可以要求退换手表么?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如果购买商品7天退货期已过,需遵循三包期限对于修理、更换期限的规定。 注意!三包法对于钟表的“三包”有效期为1年。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简而言之,购买的手表一年内因质量问题坏了两次,可以与销售商家沟通退货或者要求修理、换货。 其次,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没有解决,可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13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无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也就是说,只要这块手表符合退换货的条件,专卖店不能以“仅此一块”为由推卸责任,应当退货处理。 最后,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的方式确定。如明知存在质量问题,那就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三倍赔偿金以500元起付。 当然,一般很难证明是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毕竟一旦欺诈成立,那就不仅仅是退换货了。专卖店应当要支付3倍赔偿金、赔偿220多万元给崔女士的。 网友们表示,如果卖70多万元的手表,都不能解决“冷凝”的问题,那还不如买一块几十元的手表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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