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虚拟空间商标案件系列文章的上篇,引见了爱马仕商标侵权案始末,并解析了此案的法院判决,以供参考。 作者丨王红燕 陈茜 林楠 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概念愈发火热,虚拟空间也开端与理想生活接轨。2023年2月,法国知名奢侈品品牌爱马仕终于赢得与数字藏品艺术家之间的商标侵权案。爱马仕本次在虚拟世界中的案件是学问产权应用于数字资产案件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文将聚焦于此,分上下两篇进行引见与评述,上篇主要引见爱马仕商标侵权案件始末,并对法院判决结果做出解读。 一、数字经济商标权“第一案”之开端 自数字经济概念大火以来,众多品牌进行了相关产业的规划,路易威登、古驰等奢侈品品牌纷繁推出虚拟产品。与此同时,部分未经受权的民间艺术家也纷繁踏足该范畴,商标纠葛接踵而至。 2021年12月,美国艺术家罗某推出了MetaBirkins系列数字藏品手袋。这些虚拟手袋一经问世便销量可观,在一周内发明了近80万美圆的销售额,以至曾经呈现了不少“山寨版”。除此之外,罗某注册并运用域名MetaBirkins.com和@MetaBirkins等社交媒体用户名来推行此系列数字藏品作品。爱马仕因而向罗某发函,称他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联邦注册商标。罗某作出了回应,表示自己的创作权益受法律维护。 2022年1月,在 Hermes Int'l v. R* . 案中(“ 爱马仕案”),爱马仕将罗某起诉至美国的纽约南区地域法院,对他提出侵犯联邦和普通法商标、虚假指定原产地、商标稀释、域名抢注的指控,以为他不当盗用了Birkin商标,以添加通用前缀“Meta”的方式将Birkin变成了数字经济中的“假爱马仕产品”,这种商标侵权会误导一些消费者以为MetaBirkins与爱马仕官方有关联,损伤消费者利益和爱马仕品牌名誉,因而诉请罗某做出金钱赔偿,包含在销售数字藏品当中取得的利润,并遏止他进一步运用涉案商标。2022年3月,爱马仕作出弥补,宣称罗某是“一个寻求走捷径致富的数字投机者”,希望其暂停相关创作活动、出借MetaBirkins.com的域名一切权,并支付赔偿金。 罗某在争辩状中主要指出,依据1989年的 Rogers v. Grimaldi 案 [1],爱马仕的指控并不成立,央求驳回爱马仕的起诉。罗某以为自己的创作权益遭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维护,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行动自由或出版自由……”。MetaBirkins 数字藏品只是一个艺术品,其创作理念是来自于时兴界“无皮草”观念的倡议。同时,他也在MetaBirkins官网明白展示了免责声明——“我们与爱马仕或其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不存在受权、认可或其他正式关联”,并在声明中列出了爱马仕的官网链接,以避免混杂MetaBirkins与爱马仕的关系。 [2] 二、数字经济商标权“第一案”之序幕 2023年2月8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这场备受注目的数字经济商标权“第一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在判决书中归结出了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应当以何种测试法评价罗某的行为能否侵犯了爱马仕的商标权? 爱马仕主张适用“ Gruner + Jahr 测试规范”,并请求应用“宝丽来要素” [3]来评价惹起混杂的可能性,即MetaBirkins并非艺术品,从消费者易混杂MetaBirkins与爱马仕的Birkin的角度动身,主张构成侵权; 罗某主张适用“罗杰斯测试规范”,即MetaBirkins属于艺术品,基于法律对创作权益的维护,并不构成侵权。 为便于读者了解,以下我们将扼要引见上述提及的两种测试规范及“宝丽来要素”。 “ Gruner + Jahr测试规范”来源于1993年的一同商标侵权纠葛。被告于1926年出版了《PARENTS》杂志;被告则出版了全国知名的杂志《Ladies' Home Journal》,后被告又于1991年出版了名为《PARENT'S DIGEST》的独立杂志。被告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由于被告运用的题目“PARENT'S DIGEST”可能会与被告杂志名“PARENTS”混杂。地域法院以为被告必须证明其商标遭到维护,并且必须证明被告的商标可能会招致与被告商标的混杂。假如没有发现这种混杂的可能性,被告通常不会被认定侵犯了被告的商标。 “ 宝丽来要素”是混杂性测试最具有代表性的规范之一,来源于 Polaroid v. Polarad Electronics 案,包含8个要素:①被告商标的强度;②被告和被告商标之间相似水平;③商品或者效劳近似水平;④被告进入该范畴的可能性;⑤混杂的细致证据;⑥被告采用抵触商标能否具有好意;⑦被告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⑧消费者的精密辨认水平。在实践案件的裁判中,法官会将8个要素逐一进行剖析,看每个要素是倾向于哪方当事人,再综合8个要素的倾向,作出最终判别。 “ 罗杰斯测试规范”源自 Rogers v. Grimaldi (“ 罗杰斯案”)案,确立了商标侵权及分歧理竞争范畴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范。该案中,被告制造并发行了名为《金杰和弗雷德》的电影,电影称号化用了金杰·罗杰斯和已故的弗雷德·阿斯泰尔的名字。两人是演艺界历史上最著名的二人组之一,《金杰和弗雷德》的电影名很容易让观众联想到二人。于是金杰·罗杰斯提起了诉讼,诉称被告违背了《兰哈姆法》( Lanham Act )第43条(a)款,制造出了电影是关于她的、或由她资助、或她以其他方式参与电影的错觉,侵犯了她的宣传权;同时以错误内容描画她,构成诽谤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地域法院最终以为被告在电影的题目和剧本中运用“罗杰斯”的名字是一种艺术表白,而不是商业行动,因而驳回被告起诉。 在适用“罗杰斯测试规范”的前提下,关于案件所涉作品能否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存在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商标的运用与涉案作品的内容能否存在“艺术关联性”?若不存在,则构成商标侵权。若存在,则需求回答第二个问题。 问题二,商标的运用能否对涉案作品的来源或内容存在“明显的误导”?若存在,则以为构成商标侵权。若不存在,则认定该涉案作品对商标的运用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维护,不违背《兰哈姆法》。 在“爱马仕案”中,拉科夫法官以为,应当依据“罗杰斯测试规范”对罗某销售MetaBirkins的行为进行评价。这也意味着法院将涉案数字藏品划入了艺术品的范畴。在每个数字藏品被铸造之前,与之相关的图像是一个白色的掩盖物,直到罗某将该图像交流为其创作的MetaBirkins。鉴于消费者混杂在商标法中的中心位置,从潜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个人置办数字藏品不是为了具有“数字契约”,而是为了能够独家具有与数字藏品相关的内容,即MetaBirkins的图像。因而法院以为,罗某的MetaBirkins“能够构成一种艺术表示方式”,本案应当适用“罗杰斯测试规范”。固然被告的创作受金钱驱动,但是法院不能仅仅由于艺术家寻求营销和销售其创作成果而剥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艺术作品的维护。 关于上述“罗杰斯测试规范”的第一个问题——商标与涉案作品能否存在“艺术关联性”,法院的认定规范较普遍:除非商标的运用与作品没有任何艺术相关性,而只是为了应用被告的商标或品牌的宣传价值,否则即认定为具有艺术关联性。固然爱马仕试图举证罗某应用被告辛辛劳苦培育的“知名度和商誉”完成不公平的获利,并提供了罗某宣称自己“处于稀有的位置来欺负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圆的公司”等行动,法院依然认可了本案中MetaBirkins作品的艺术关联性。 关于“罗杰斯测试规范”的第二个问题,能否存在明显的误导?法院以为假如一个作品“ 诱使公众置信”它是由被告创作或以其他方式受权的,则构成“明显的误导”,细致的判别规范要应用到“宝丽来要素”。换言之,假如要构成“明显的误导”,则要“依据‘宝丽来要素’评价出的混杂可能性必须特别令人信服,以超越‘罗杰斯案’中招认的第一修正案利益”。分离本案,相关的思索要素是(1)Hermès商标的强度,更强的商标有权得到更多的维护;(2)Hermès的“Birkin”商标和“MetaBirkins”商标之间的相似性;(3)公众能否对Hermès与罗某的MetaBirkins系列的关系表示出实践混杂;(4)爱马仕经过进入数字藏品范畴来“弥补差距”的可能性;(5)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接近水平;(6)罗某在运用爱马仕的商标时能否表示出歹意;(7)MetaBirkins和Birkin商标各自的质量;(8)相关消费者的复杂水平。 最终,法院在适用“罗杰斯测试规范”的基础上,思索到爱马仕的起诉书中关于MetaBirkins的混杂性做出了充沛的指控,以为MetaBirkins商标抵消费者构成了明显的误导,因而不能经过“罗杰斯测试”,最终判决爱马仕胜诉。 爱马仕的数字经济版权“第一案”至此可谓告一段落,但这不外是数字藏品和学问产权(通常是商标)相关诉讼中的冰山一角。不难想象,随着更多的品牌希望在数字经济中有所尝试,又有更多的艺术家希望借用新技术继续突破艺术创作的界线,未来相似的案件可能还会再次呈现。 [4]因而,数字藏品产品的商标维护也将随之遭到更多关注。 值得留意的是,爱马仕作为奢侈品行业的佼佼者,并没有像部分其他奢侈品品牌一样第一时间涉足虚拟空间。截至目前,爱马仕尚未推出任何数字藏品。在本案发作以前,也并未在相关类别下注册数字藏品商标。但是,这场开创性的诉讼似乎也在一定水平改动了这个古老奢侈品品牌关于虚拟世界的见地,例如据笔者察看,爱马仕也开端尝试涉足Web3范畴。2022年4月,爱马仕执行董事会主席Axel Dumas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表示,固然集团仍将聚焦手工艺传承,但未来会思索运用数字方式进行交流宣传。同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律师Michael Kondoudis在社交媒体披露,爱马仕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加密货币、数字藏品、数字经济、数字资产、虚拟服装等相关商标的申请。 爱马仕注册相关商标的举措无疑是在对其被侵权构成的影响做出弥补,并对未来相关事情进行防备。借着爱马仕的这一决策,笔者将在下篇中,从商标注册的分类规范的角度提出一些想法,助力虚拟空间的商标维护。 [注] [1] 参见 Rogers v. Grimald , 875 F.2d 994 (2nd Cir. 1989) (1989) [2] 参见爱马仕诉Mason Rothschild案: Hermès Int'l v. Rothschild , 590 F. Supp. 3d 647 (S.D.N.Y. 2022) [3] 参见 Polaroid Corp. v. Polarad Electronics Corp .,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4] 参见梁信. 如何定义NFT艺术谁属?[N]. 21世纪经济报道,2023-02-20(012).
王红燕 律师 杭州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范畴:学问产权权益维护, 跨境投资并购, 合规和反糜烂 特征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文化文娱产业
陈茜 杭州办公室 学问产权部
林楠 杭州办公室 学问产权部 《从一夜爆红的ChatGPT简评 发布的必要性和可执行性》 《人工智能时期,涉数据、算法的分歧理竞争行为如何规制?(下)》 《人工智能时期,涉数据、算法的分歧理竞争行为如何经过法律规制?(上)》 《以案说法:特许运营方式下如何完成反垄断合规?》 《人工智能企业学问产权管理理论讨论》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自己观念,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方式之法律意见或倡议。 如需转载或援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受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受权,不得转载或运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讨论,欢送与本所联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