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表是三无产品,必须退一赔三 ”河南焦作,男子在商场专柜破费4463元置办一块手表后,不到四个月就坏了,男子拿回专柜维修等了四个月,被告知是人为进水,需求收费维修。男子拒绝维修,并以被狡诈为由告上法庭,请求专柜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河南焦作中院) 李先生在华诞那天,来到商场专柜,破费4463元置办了一款心仪已久的手表,送给自己当作华诞礼物。 不到四个月的时间,李先生因发现手表忽然停了,遂拿着发票,到商场专柜找工作人员辅佐查看缘由。 专柜员工查看该表后,以为该表置办时间短,属保修期,倡议返厂审定。李先生同意后,工作人员随即办理了维修单。
维修单上显现:自述维修缘由中午取下睡觉,再戴上发现停走。外观损坏状态:表带磨损12点头节说有磕碰、表壳磨损、后盖细微磨损、外圈细微磨损、表盘无问题、表镜无问题、表针无问题、表冠无问题、表扣无问题。 随后工作人员就将该表送到上海进行售后维修。 四个月后,经售后中心进行维修测试后,出具的维修报价单显现:该表“设备测试防水经过,人为进水,且放置一段时间,机芯生锈,需求全面颐养,收费”,收费金额为489元。 专柜工作人员将这一结果通知李先生后,李先生坚持以为不是自己的缘由招致,故放弃维修。 两天后,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能够到店,将手表取回。 李先生看到手表后以为,返修后手表和返修前手表存在很大区别,并以为该表被维修时人为损坏,且以为该表正常生活佩戴是不可能进水的。即专柜是在手表进水之后,将该表销售给他,才致使短短四个月内就因机芯生锈招致手表呈现毛病。 双方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专柜告上法庭,主张专柜构成狡诈,应当退一赔三,支付其17852元。 本案中,李先生置办手表系因生活需求自用,其置办手表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求,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李先生主张所置办的手表存在先质量问题,并以为商家存在消费狡诈,故诉求专柜退回购表款及三倍赔偿。
实践上,李先生的诉求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该表能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涉案手表能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义务应由李先生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则,被告需求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结果。 很可惜,李先生并不能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反观专柜一方,在法庭上提交了由钟表质量监视检验站出具的检测讲演,以此证明所经销的手表是经过检测且契合质量规范的合格产品,即专柜一方曾经完成了举证义务。 综上而言,一审由于李先生不能举证,被判定败诉。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这次李先生的诉求不变,但主张变了,其以为专柜卖给他的手表是“三无产品”。 在二审期间时,李先生分辩称,三无产品的定义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短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质量量契合规则的技术请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标识。 专柜所采用的委托质量检验讲演和保修卡与产质量量合格证性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不具有普通法律约束力。 李先生的意义就是说,专柜卖给他的手表只需维修卡和检验讲演,并没有合格证。因而应认定为三无产品。 实践上,由于这款手机是瑞士进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只需手表外包装上有合格标识和中文表明的产品称号、制造公司和地址等,就不属于三无产品。 而且,二审期间,李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专柜提供的商品有狡诈行为,因而其退一赔三的诉求,亦未能取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但是,李先生置办的商品(手表)在运用四个月后即呈现了不能正常运转的问题,经维修中心返修检测毛病为“人为进水,且放置一段时间,机芯生锈,需求全面颐养”。 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23条规则,运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手表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置办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作争议的,由运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义务。 细致到本案中,李先生置办的手表属于耐用商品,因而专柜应就产生上述毛病的缘由承担举证义务。专柜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先生的缘由招致“人为进水,机芯生锈”,因而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 意义就是说,假如消费者置办的是耐用商品,自置办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作纠葛的,举证义务应在商家一方。 《民法典》第563条规则,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基于上述规则,专柜因不能举证是因李先生的缘由而招致李先生不能完成合同目的,因而李先生央求退款,解除合同,契合法律规则,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问决,判定商柜需退回李先生表款4463元,但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央求。 一同从理论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学问 (注:图文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