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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应急部发布《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 ...

2022-12-1 15:31|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274|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中止了修订,研讨起草了《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 ...

财政部 应急部发布《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 ...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中止了修订,研讨起草了《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在7月13日前,经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中“互动-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mem.gov.cn/hd/zqyj)提出意见。


3.经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编:100820)或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部规划财务司(邮编: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响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措施意见”。


反响意见时,请注明单位称号(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络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正意见,错误外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 应急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3日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树立企业保险消费投入长效机制,增强保险消费费用管理,保障企业保险消费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保险消费范畴变革展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险消费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保险消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消费、非煤矿山开采、石油自然气开采、树立工程施工、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费、民用爆炸物品消费、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保险费用定义及管理准绳】本措施所称保险消费费用(以下简称保险费用)是指企业依照规则规范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特地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保险消费条件的资金。


保险费用依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求、规范运用”的准绳中止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消费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消费、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转、闭库等有关活动。


石油自然气开采是指采油、采气(包含常规自然气和页岩气、煤层气<空中开采>等)、公开储气库注采、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树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树立。


风险品是指列入国度规范《风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风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以及列入国度有关规则的风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消费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含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则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铁路列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含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则批准树立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转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含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风险品仓储除外);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消费活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配备、石油炼化配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包含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8类企业。


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包含武器配备和军工风险化学品的科研、消费、实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电力消费是指应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其他能源,如地热、潮汐能等的发电活动。电力供给是指运营和运转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


第二章 保险费用的提取规范


第五条【煤炭消费企业提取规范】煤炭消费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保险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保险费用提取规范依照“就高不就低”准绳。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煤矿保险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审定措施》的规则执行;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按《煤矿保险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则执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保险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则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规范】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保险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公开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公开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消费范围不超越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五)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本措施实施前曾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依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越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应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六)地质勘探单位保险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提取规范】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保险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采油、采气企业依据开采的石油、自然气产量按月提取。石油、自然气单位产量保险费用提取规范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二)公开储气库企业依照上一年度停业收入的1.5%提取;


(三)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依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


第八条【树立工程施工企业提取规范】树立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装置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树立工程类别保险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为2.5%;


(四)冶炼工程、机电装置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讯工程为2%。


(五)公路工程为1.5%。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保险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消费过程中,分离工程造价时计取的保险费用,依据实践工程树立前期所需、竣工水平中止提取。国度对基本树立投资概算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树立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保险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及时将保险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运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提取规范】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5%提取;


(二) 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25%提取;


(三)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5%提取;


(四)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关于风险品消费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保险费用时,以上年实践停业收入扣除内部消费与销售环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规范分月计提。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规范】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依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风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依照1.5%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规范】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3%提取;


(二)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5%提取;


(三)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四)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五)停业收入超越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


(六)停业收入超越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规范】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2.35%提取;


(二) 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25%提取;


(三)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5%提取;


(四)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


(五)停业收入超越50亿元的部分,依照0.05%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消费企业提取规范】烟花爆竹消费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0%提取;


(二)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依照3%提取;


(三)停业收入超越2000万元的部分,依照2.5%提取。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提取规范】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提取;


(二)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


(三)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四)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第十五条【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提取规范】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军工风险化学品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包含: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役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起机、燃气发作器等):


1.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5%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3%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1%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二)核配备及核燃料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


1.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3%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5.核工程依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


1.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2.5%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75%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8%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


1.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2%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5%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5.停业收入超越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风险品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


1.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第十六条【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提取规范】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以上年度实践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规范平均逐月提取:


(一)电力消费企业:


1.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3%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5%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1%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8%提取;


5.停业收入超越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6%提取;


6.停业收入超越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二)电力供给企业:


1.停业收入不超越500亿元的,依照0.6%提取;


2.停业收入超越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3.停业收入超越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依照0.4%提取;


4.停业收入超越2000亿元的部分,依照0.3%提取。


第十七条【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依法提取和运用保险费用,在确保保险投入的基础上,保险费用上年末结余抵达企业本年度保险费用提取计划,企业能够缓提或者少提当年保险费用,但是需求依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进步规范规则】企业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依据保险消费实践需求,能够恰当进步保险费用提取规范。


本措施发布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保险费用提取运用措施的,其提取规范假如低于本措施规则的规范,应当依照本措施中止调整;假如高于本措施规则的规范,依照原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特别计提依据】新建企业和投产缺乏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践停业收入(产量)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保险费用。


混业运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停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规范分别提取保险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停业务计提规范提取保险费用。 


批准中止分离试运转的基本树立煤矿,以上月原煤的实践产量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保险费用。


第三章 保险费用的运用


第二十条【煤炭消费企业运用范围】煤炭消费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含瓦斯区域预抽、维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展开突出区域和部分预测、实施部分弥补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备、树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含展开冲击地压风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备管理、效果检验、保险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备,树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保险消费改造和严重事故隐患管理支出,包含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管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树立,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管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保险避险设备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配备、设备配置和维护颐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六)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规范化树立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八)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保险消费适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煤矿智能配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十)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一)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二)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运用范围】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管理支出,包含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风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管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保险避险设备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配备、设备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树立,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闭库后维护以及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二)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运用范围】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消费设备、作业设备等设备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走漏、防腐蚀、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树立工程施工企业运用范围】树立工程施工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暂时保险防护、公开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保险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施工现场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运用范围】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保险消费信息系统树立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运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备设备和装卸工具保险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备设备和装卸工具隶属保险设备等支出;


(二)置办、装置和运用具有行驶记载功用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讯导航定位和自动辨认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支出;


(四)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六)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八)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十)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保险检测支出;


(十一)保险消费义务保险及承运人义务保险支出;


(十二)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运用范围】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和咨询及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运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消费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装置保险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消费企业运用范围】烟花爆竹消费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五)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八)保险消费适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九)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运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设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运用范围】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研讨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实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保险审定评价、保险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备(含核废物)防走漏、防辐射的设备设备支出;


(八)军工风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配备科研、实验、消费、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保险技术措施改造费战争安防护(不包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配备制造、装置、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配备大型实验保险专项论证与保险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保险消费适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十三)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四)其他与武器配备保险消省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运用范围】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保险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运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备的保险防护及保险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保险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锁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设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严重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严重隐患除险加固管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保险费用运用的优先条款】在本措施规则的运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保险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以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保险消费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抵达保险消费规范所需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保险费用财务管理规则】企业提取的保险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则范围布置运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运用,当年按规范计提保险费用不能满足实践运用需求的,超出计提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实行内部决策程序,能够对所属企业提取的保险费用依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运用。


第三十四条【维简费的规则】煤炭消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消费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消费费用,但其运用范围不再包含保险消费方面的用处。


第三十五条【对关停并转企业保险费用的处置】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保险费用结余转入矿山保险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管理和损失赔偿。


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保险费用结余用于处置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风险品消费或者贮存设备、库存产品及消费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方式的,其结余的保险费用应当继续依照本措施管理运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运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保险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六条【其他企业的保险投入】本措施第二条规则范围以外的企业为抵达应当具备的保险消费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制度】企业应当树立健全内部保险费用管理制度,明白保险费用提取和运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义务,确保按规则提取和运用保险费用。


第三十八条【计划管理】企业应当增强保险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保险费用提取和运用计划,归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置,应当契合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则。


第四十条【资金管理权限】企业提取的保险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方式对其中止集中管理和运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监管部门监视检查义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和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保险费用提取、运用和管理中止监视检查,并应当树立年度保险费用统计制度,增强对企业保险费用提取、运用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剖析。


第四十二条【违规处置】企业未按本措施提取和运用保险费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和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矫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消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止处置、处分。关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依照有关规则,实施分离惩戒。


第四十三条【追责条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中存在违背本措施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则清查相应义务。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四条【树立工程适用】树立单位未按规则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保险费用、树立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保险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保险费用的,由树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保险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止处置、处分。


在本措施实施以前,树立工程项目曾经完成招招标并签署合同的,保险费用依照原措施规则提取规范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财政部门能够分离本地域实践状况,制定细致实施措施,并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存案。


第四十六条【解释部门】本措施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担任解释。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时间】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应急部发布《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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