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的均衡与限制,是政治家们从古至今都在研讨的话题,从一人专制的“家天下”到公民判决,多权分治的“公天下”,历史关于民主政治的讨论似乎历来没有停息过。
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由梭伦指导的民主变革轰轰烈烈的中止着,废弃债务奴隶制,新建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备受阶级欺压的“贱民”终于有了“翻身”的机遇,自此,民主的曙光在黑暗的欧洲滥觞。启蒙运动中,孟德斯鸠在前人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的理论,为以后资本主义国度理论体系的构成提供了底本,也为美国《1787宪法》中权益的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
依据美国宪法规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益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而美国也成为世界上三权分立政体上最为典型的国度,但是,在首部立政宪法发布的200年中,美国三权制衡的关系曾经发作了明显的变更,特别是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权益不时扩展,这一趋向在19世纪末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构成,愈发凸显出来,在罗斯福当政时期,总统权益全面扩张,罗斯福新政触及到的方方面面已然触及到宪法三权分立构思的初衷。二战后,美国“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依然在持续,而总统也逐步成为政府的权益中心,在位置上明显高于议会和法院。那么美国总统到底有哪些细致的权益了?
首先是宪法规则的最高行政权,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置国度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能够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一切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其次,在立法方面,总统能够否决国会经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
总统能够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含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倡议他以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伎俩。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只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中止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再者总统还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作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效劳。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状况下总统常常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状况下,经国会受权,总统还可具有更大的权益。
美国总统权益的持续收缩既是三权分立在各项权益交接部分的含糊和统筹协商构成行政效率低下问题的弥补,也是垄断资本主义在欧美国度展开的必要趋向,或许历史曾经过了那个“权在中央,集在四方”的高度集权时期,但谨防“个人专政”和“群体暴政”依然为以后的政治树立敲响警钟。 |